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发病率和区域经济发展水梁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应分为5个级别:200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1199床和1200床~1500床。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具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与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医用气体设备、动力设备和燃气设备等。
    四、医疗设备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
    五、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培训设施。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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